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995895号“TKWA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42号
申请人:南京吉佳新材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5895号“TKWA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5805号“TH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05805A号“TH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539091号“TH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106969号“TH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137153号“TH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的商标权利状态如下:
1、引证商标三在水位仪、湿度表、气象仪器、测深度装置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决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在水位仪、湿度表、气象仪器、测深度装置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传感器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流量计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水位仪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