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IMICROS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30625号“LLIMICROS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67号

       

      申请人:陕西微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0625号“LLIMICRO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93168号“伊原企贩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