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259381号“ROOT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96号
申请人:清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庞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259381号“ROOT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91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人已从“复审商品”中删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7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类似的商品。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业务及网站宣传资料、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德式泡菜、腌小黄瓜”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棕榈果仁油、食用豆油、食用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亚麻籽油、食用椰子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橄榄油、食用棕榈油、食用芝麻油、食用玉米油、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德式泡菜、腌小黄瓜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食用棕榈果仁油、食用豆油、食用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亚麻籽油、食用椰子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橄榄油、食用棕榈油、食用芝麻油、食用玉米油、食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