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37703号“南川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40号
申请人:沧州大运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7703号“南川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汉字构成,其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楼的名称。且“南川楼”实际是沧州地区的名胜之一。申请商标具备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有关“南川楼”的介绍材料。
经复审认为,“南川”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南川楼”整体上并未改变相关公众对“南川”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认知,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