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儿思教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099058号“乐儿思教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62号

       

      申请人:界首市乐儿思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9058号“乐儿思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06707号“乐尔思”商标、第30913981号“图形”商标、第23447467号“知易云及图”商标、第33866256号“瑞轩优美教育及图”商标、第25994896号“校安中信A”商标、第19032001号“LE”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在整体认读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