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742123号“王牌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60号
申请人:曹淑宁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2123号“王牌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0928号“TCL王牌”商标、第10593628号“TCL王牌”商标、第19840117号“JIN王牌”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9684605号“4K王牌”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8852984号“王牌”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5931539号“TCL王牌”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5938850号“王牌TV”商标、第16736159号“王牌云视”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7100647号“8K王牌”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6974413号“王牌TV”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8371731号“王牌ZIYU”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0895572号“王牌PH”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2264006号“王牌”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3892935号“王牌 TV”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3994511号“10K王牌”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4534841号“QK8王牌”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4604541号“8KK王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十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决定生效期间。引证商标十六处于驳回复审待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十一相区分。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六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