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937010号“OUDEN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38号
申请人:李志标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四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7010号“OUDEN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50001号“OUDENAI”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同一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资料、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资料显示引证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引证商标注册人的法定代表人。
经复审认为,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