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189119号“美酒供应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29号
申请人:四川华粹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9119号“美酒供应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性,不会导致对指定服务的功能的误认,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美酒供应仓”构成,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