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键鼠YIJIANSH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88069号“易键鼠YIJIANS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27号

       

      申请人:铁岭市闪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8069号“易键鼠YIJIANS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8633号“易BOX”商标、第10641349号“BAIDU.易”商标、第12890498号“易EU”商标、第14756659号“易K”商标、第19308954号“易YO”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撤销决定生效期间。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字典;集成电路卡;手提电话;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话铃音(可下载)”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