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21573号“骑乐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558号
申请人:上海骑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1573号“骑乐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5831274号“骑乐购”商标、第24239111号“i骑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骑乐”,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