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760934号“大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895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760934号“大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0542号商标、第152505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42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电池充电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