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748944号“爱剪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12号
申请人:广州趣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8944号“爱剪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是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仅仅直接描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3626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