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117107号“阳明传统文化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53号
申请人:保定市新一代社区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7107号“阳明传统文化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46817号商标、第31387015号商标、第346074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九、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2303号商标、第18472330号商标、第18902352号商标、第18472305号商标、第18472506号商标、第22198066号商标、第30783185号商标、第357082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七、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九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阳明”,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