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014829号“金室之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00号
申请人:金室之尊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4829号“金室之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5934号商标、第12618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铜纪念币、翡翠等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二为使用在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手表、钟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