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仙胶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915797号“双仙胶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612号

       

      申请人:东阿县澳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皮皮云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5797号“双仙胶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胶元”与作为细胞外最重要的水不溶性纤维蛋白的“胶原”同音,使用在指定的乳清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违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且申请商标是否已进行使用不能成为阻却其注册申请是否违反禁用条款的抗辩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