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me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11284号“Clemen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961号

       

      申请人:菲尔顿格瑞姆雷德和伯西斯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284号“Cle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65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将采取措施解决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5381号商标、第285151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之间的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