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457334号“中铁任之助浴快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34号
申请人:重庆三心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7334号“中铁任之助浴快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44553号商标、第31624623号商标、第277511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被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不会致人误解。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地缘差异明显,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商标信息、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中铁”,指定使用在家务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