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478247号“ZLjingd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29号
申请人:北京长城卓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8247号“ZLjing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0399号“景电JING DIAN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23594号“京典JING 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供货协议、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ZLjingdian”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字母组合“JING DIAN”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