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肽莱生物制药Tiel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328643号“肽莱生物制药Tiel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42号

       

      申请人:山东肽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8643号“肽莱生物制药Tie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肽”是一种有机化合物的名称,申请人将“肽”字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