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015338号“超新星全运会SUPER NOVA
GAM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2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5338号“超新星全运会SUPER NOVA G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6374号“super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10588号“SUPER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及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英文“SUPERNOVA”,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全运会”,将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