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0150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20号 -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015012号“超新星全运会SUPER NOVA

    GAM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20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5012号“超新星全运会SUPER NOVA G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81180号“超新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83623号“超新星篮球学院SUPER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45281号“苏柏罗拉SUPER 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及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的汉字“超新星”、引证商标三中的英文“SUPER NOVA”,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全运会”,将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该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