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5336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55号 - 申请人:朱健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353367号“咱家健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55号

       

      申请人:朱健
      委托代理人: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3367号“咱家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1020号“咱家坊”商标、第18732717号“咱家酒坊”商标、第22756225号“咱家小酒馆”商标、第22756423号“咱家茶馆”商标、第22756434号“咱家老酒馆”商标、第23074401号“咱家酒馆”商标、第27079255号“咱家小酒”商标、第31465221号“咱家”商标、第31827062号“咱家酒肆”商标、第33061544号“咱家工坊”商标、第32305279号“咱家原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十一已无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咱家健康”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咱家健康”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咱家”文字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咱家”,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此外,因引证商标八、十一的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