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7596533 - 商评字[2019]第0000031874号重审第0000000755号 - 申请人: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7596533号“元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1874号重审第0000000755号

       

      申请人: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1874号《关于第27596533号“元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1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817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837993号“德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公共基金”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资本投资、金融管理、有价证券经纪”等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本案中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8794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公共基金”服务上的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20日,第1656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