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4982142号“Kana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6550号重审第0000000738号

       

      申请人:ACE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6550号《关于第24982142号“Kan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京73行初34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Kanana”为纯字母商标,本身并无固定含义,与第6368161号“KA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中英文部分“KANA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至本案审理终结时,引证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三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鞋”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引证商标被撤销商品范围内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评字(2019)第865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足球靴(鞋)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Kanana”与引证商标中的英文部分“KANA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除“服装”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