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里大通物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3913821号“嘉里大通物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0542号重审第0000000737号

       

      申请人:朗天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0542号《关于第23913821号“嘉里大通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京73行初20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11937091号“嘉里大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第11386279号“嘉里大通 KERRY E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4389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经商评字(2018)第23363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注册,该决定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