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3937772号“Happy Sock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3748号重审第0000000748号
申请人:幸福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3748号《关于第23937772号“Happy Soc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7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535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16041708号“happy soc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被宣告无效,专用权终止。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4502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19年9月6日,第1662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