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93213号“剑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40号
申请人:成都西山居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3213号“剑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0827号“三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织物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影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