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639613号“小白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43号
申请人:东营一品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9613号“小白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21972号“牛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二者仅排列顺序略有差异,但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糖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