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7595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40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誉满天下酿酒作坊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9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99873号“宏仁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404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9月26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纯图形构成,二者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