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中央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570000号“安心中央厨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37号

       

      申请人:武汉至膳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0000号“安心中央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5842号“安心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29445号“安心 鮨咥渔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26716号“安心网”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两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安心”,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餐厅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