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丽饰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536273号“靓丽饰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32号

       

      申请人:谢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6273号“靓丽饰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85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75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41563号“湿之润 SHIZHI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93345号“LIFE 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四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二者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