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楽楽茶牌 LELEC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132447号“楽楽茶牌 LELECH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29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2447号“楽楽茶牌 LELE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96318号“乐乐茶 ”商标、第28059118号“乐乐U”商标、第31484951号“乐 LELECHA”商标、第31495151号“LELECHA及图”商标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8月29日、2019年6月8日、2019年6月24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6409729077485号“LELECHA”商标于2020年1月1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