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7145003号“豫鑫耀YUXINY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06号
申请人:郑州鑫耀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5003号“豫鑫耀YUXINY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46125号商标、第33470240号商标、第9832231号商标、第5402361号商标、第140396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含义、呼叫和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