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98602号“Y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07号
申请人:咻享智能(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8602号“Y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9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恳请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