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838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17号 - 申请人:杜松霖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983820号“GOHA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17号

       

      申请人:杜松霖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3820号“GOH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唯一性和独创性,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501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使用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