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之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903984号“益之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15号

       

      申请人:上思县以富复合肥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3984号“益之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212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氰氨化钙(肥料)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2238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决定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思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