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楽楽茶牌 LELEC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132462号“楽楽茶牌 LELECH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27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2462号“楽楽茶牌 LELE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9162号“乐品乐茶LEPINGLECHA及图”商标、第2906409729077485号“LELECHA”商标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1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96318号“乐乐茶 ”商标、第28059118号“乐乐 U”商标、第31484951号“乐 LELECHA”商标、第31495151号“LELECHA及图”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8月29日、2019年6月8日、2019年6月24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因此,上述四件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1547919711547号“乐品乐茶”商标、第727080172708027270803号“乐茶小栈”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尚有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