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34079号“通州广电 通州 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56号
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南通成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4079号“南通州通州广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5039200号“通洲数码”商标、第9003350号“南网”商标、第10243071号“南及图”商标、第9975298号“南南alnan及图”商标、第10346610号“南及图”商标、第35096905号“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文字内容、图案设计、整体视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有很强的独创性,具有强于地名的含义,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申请商标中的“通州”为江苏省南通市的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