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AKE ESPORT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2901793号“SNAKE ESPORT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04号

       

      申请人:上海内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恺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对第22901793号“SNAKE E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主要从事网络科技、体育赛事策划,2013年9月注册成立并组建了“Snake电子竞技俱乐部”,在全国范围参与相关电子竞技比赛活动,2014年3月组建了旗下的Snake英雄联盟分部。Snake电子竞技俱乐部由申请人的两位股东曹宇和吴方遒先生设立注册的上海全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权运营管理。二、Snake战队logo的图形由英文“SNAKE ESPORTS”及叉子图形组成,由吴方遒先生创作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时将该著作权作品授权许可申请人使用。2016年,申请人经过再次创作完成了“SNAKE ESPORTS”及叉子图形的水晶版,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三、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Snake战队logo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Snake电子竞技俱乐部”百度百科介绍、官方微博首页、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2、《作品登记证书》及其图形作品;
      3、《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原件;
      4、申请人水晶图形作品公开公证书;
      5、Snake电竞俱乐部官微粉丝数、Snake战队百度搜索指数、荣誉软文介绍、Snake“德杯”战果软文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4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显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曹宇,成立于2013年9月25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等。申请人的两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曹宇和吴方遒。同时,曹宇和吴方遒分别为上海全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上海全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2日,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体育赛事策划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著作权,以及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6月7日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Snake战队logo“SNAKE ESPORTS及图”作品由吴方遒于2013年10月1日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6月7日签署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显示,吴方遒无偿许可申请人使用Snake战队logo“SNAKE ESPORTS及图”作品。由此,申请人作为“SNAKE ESPORTS及图”作品的被许可使用人,具有主张该作品著作权的主体资格。而且,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10月23日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SNAKE战队LOGO-水晶版“SNAKE ESPORTS及图”作品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5日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申请人提交的经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的2017年1月4日搜狐等网站载有的网页文章显示,SNAKE战队将图标由上文所提的Snake战队logo“SNAKE ESPORTS及图”作品更新为SNAKE战队LOGO-水晶版“SNAKE ESPORTS及图”。综上可知,“SNAKE ESPORTS及图”作品由申请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先创作完成并发表,并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该作品几乎完全相同,难辨差异,实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也并未进行答辩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损害他人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情形,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根据申请人理由及其官方微博认证信息、企业信息等证据显示,申请人创办了Snake电子竞技俱乐部,并由与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上海全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百度百科及关于Snake战队的赛事、战果介绍软文等,均显示了Snake电子竞技俱乐部使用的战队标识为“SNAKE ESPORTS及图”,并介绍了其2014年至2018年的团队历史、战队成员、赛事情况等。因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SNAKE ESPORTS及图”已由与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上海全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相同、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关系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上海市,行业亦有所交叉,其应是在明知申请人在先“SNAKE ESPORTS及图”标识的情形下,仍申请注册与该标识几乎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