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咪T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631433号“途咪T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55号

       

      申请人:成都智慧全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1433号“途咪T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05292号“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38170号“TOT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的字母组合“TOME”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