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5538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74号 - 申请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755386号“Chunghw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74号

       

      申请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5386号“Chunghw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70316号“众誉及图”商标、第29673835号“Chunghwa”商标、第17232462号“Chunghua及图”商标、第24785396号“锦綉 國華及图”商标、第9292613号“华崛龙CGD及图”商标、第7363616号图形商标、第7271233号“华厨及图”商标、第34167430号“Chunghwa及图”商标、第34167899号“Chungh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字母部分是申请人臆造词汇,不属于我国国家名称的简称或缩写。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的流程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八、九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七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其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CHUNGHWA”有“中华”之意,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