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287100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72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金凤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287100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7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金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恩诺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71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591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恩诺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在2015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未在复审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关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并且不使用连续已达三年。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于2015年-2017年与出租方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等合同、协议文件;
      2、含有复审商标logo的微信公众号;
      3、复审商标图形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证据。
      2019年12月6日我局将复审商标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不能确定其使用时间、使用服务等,不能有效地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持续、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商业企业迁移;广告;广告策划;寻找赞助;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张贴广告;商业企业迁移;广告;广告策划;寻找赞助;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要求将商标附着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投入到公开的商业流通领域中,为相关公众所识别,才能实现标识来源的作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仓库租赁合同”等合同、协议文件,其中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且指向内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相同或类似;证据2微信公众号截图及证据3相关网页截图和宣传使用照片等为自制证据,且不能确定其形成时间,在无相关证据佐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故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张贴广告;商业企业迁移;广告;广告策划;寻找赞助;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