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 Tessera(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125785号“ACT Tessera(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74号

       

      申请人:ACT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25785号“ACT Tessera(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52980号“Ac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95994号“悠跃广告系统@CT TM AUDIENCE COMMUNICATIONS TRANSFOM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06345号“悠跃广告系统@CT TM AUDIENCE COMMUNICATIONS TRANSFORRNER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1911号“行动Xing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28095号“91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11453号“TESS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243232号“名气通ACT POWERED 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五、七协商双方商标共存事宜,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六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五、七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六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英文“ACT”与引证商标一中的英文“Actt”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中的显著识别英文字母“ACT”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引证商标四、六权利状态不确定。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