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渡好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59366号“普渡好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378号

       

      申请人:深圳市普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9366号“普渡好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仅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是已经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普渡”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9、12类复审商品和第35、39、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