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7472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68号
申请人:上海万业企业老西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72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946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02874号“绿都 雁鸣叙WILD GOOSE V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62012号“age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