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狮 SHUANGSHI 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850438号“双狮 SHUANGSHI 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73号

       

      申请人:河南双狮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财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0438号“双狮 SHUANGSHI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165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190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192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3424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152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74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名称变更前为郑州双狮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故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61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已申请版权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截图、营业执照、作品创作说明书、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首先,申请人名义为河南双狮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为河南省安阳市,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名义为郑州双狮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名义与地址信息均不一致,且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并未提交变更信息。其次,申请人提交的河南双狮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显示变更前名义为郑州双狮粮油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尾号为453831,而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尾号为E6EG2B,两者不一致。故在案证据无法对申请人关于其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的主张予以佐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双狮 SHUANGSHI A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指代事物、构图要素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装卸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输送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其他主张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