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544507号“复合能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60号
申请人:中源宝鉴(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4507号“复合能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393589号“复合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肽”,用作商标使用于指定的膳食纤维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