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皇钛后taihtai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84027号“钛皇钛后taihtai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411号

       

      申请人:深圳市车载眼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4027号“钛皇钛后taihtai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它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钛皇钛后taihtaih”中含有文字“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架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