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648684号“椰多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79号
申请人:深圳市仙之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赛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8684号“椰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无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带有欺骗性。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并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申请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椰多多”易被理解为“椰子多多”,作为商标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已调味的坚果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及口味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