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饕餮珍宝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20627号“饕餮珍宝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80号

       

      申请人:抚松县参兴东北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20627号“饕餮珍宝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及识别性,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15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明显,故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业界及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饕餮珍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饕餮”,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人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化药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4日